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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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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18:49:50

违纪范文

违纪范文例文1

  第一章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公务用车改革的精神,针对公务用车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和破坏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的现象,维护公务用车的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全市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党政群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所属人员。

  第三条制定本细则的基本原则是:

  (一)严格要求,支持保护改革创新;

  (二)突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用车改革纪律;

  (三)平等公正,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恰当量纪;

  (五)教肓与惩戒相结合,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基础,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为手段,严明纪律,维护车改制度顺利推行。

  第二章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及追究办法

  第四条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均属违反公务用车纪律的行为:

  (一)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管理相对人借用车辆供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利用职权将私家车的开支费用拿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

  (三)利用职权向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单位索要个人好处的;

  (四)虚增车辆维修经费开支,弄虚作假到公家报销经费的;

  (五)将公车油料转倒给非本单位车辆使用的;

  (六)在公务用车改革中,将单位车辆隐瞒、出售、转让给下属单位或他人的;

  (七)在公务活动中,因节省交通费用而出现(三次以上)早退、迟到、缺席等现象的;

  (八)将公车用于非执勤非接待的人员进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九)非公务执勤需要,将公车开至宾馆、酒楼、歌舞厅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将公车用于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或其他非执行公务人员乘坐的(除发生人员伤病、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情况除外);

  (十一)将公车用于个人办私事或帮助他人办私事的;

  (十二)没有办理出车派遣登记手续,擅自动用公用车辆的;

  (十三)非因执勤需要,将公车停放于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地方(需维修保养将车停放于维修场的除外)的;

  (十四)将公车用于接送个人日常上、下班的;

  (十五)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已实行车改的单位和个人,凡发现上述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行为的,发现1次的,进行诫勉谈话,扣发一个月的个人交通补贴;发现2次,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个人交通补贴;发现3次,除扣发全年个人交通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个人及单位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第三章执行

  第六条凡负责驾驶、管理车辆的司机和司机因休(事、病)假不在岗位时单位指定的临时司机,是单位留用执法执勤车管理使用的主要负责人。因违反公务改革用车规定需要追究责任,扣发交通补贴时,按下列规定扣发:

  1、司机或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是受其单位领导安排的,在其应扣发的交通补贴中,司机本人与有关领导各负责一半。

  2、司机和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需要扣发交通补贴,不属其单位领导安排的,一律由司机或临时司机承担。

  第七条因违纪而扣发交通补贴的业务承办工作由市纪委党廉室与财政局负责,党廉室负责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呈报纪委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扣发决定,由财政局在违规者所在单位的交通补贴经费中扣发。

  第八条为有效防止“补贴照领,公车照坐”的现象发生,实行奖励举报办法。凡举报查实,实施扣发交通补贴的,将扣发的交通补贴全额奖励给举报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违纪范文例文2

  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 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三厅”者(含电子游戏厅)。

  7、在校内吸烟、喝酒、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一月者。

  3、有严重盗窃行为,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上者。

  4、谈恋爱,影响很坏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6、煽动罢课、聚众~者。

  7、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8、男女无故串动宿舍,造成不良影响者。

  9、受公安机关拘役以上处罚或治安处罚者。

  10、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处理学生, 警告、记过处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见,由教导处上报主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行政会审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八、凡对学生进行处分,其处分决定应张贴布告或大会公布,并装入学生档案,同时将错误情节通知家长。

  九、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处分。

  1、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签署意见,上报政教处研究,报主管领导批准(受留校察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2、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解除后转入校文书档案。

  3、处分未解除者,一律不发毕业证,高三毕业班学生不予在本校参加补习。

  4、受处分的学生,必须每月向有关部门汇报思想两次,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否则一律不予解除。

  5、解除处分应张榜公布。

  化隆县xx中学

  ~年3月

违纪范文例文3

  “违纪嫌疑”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矿东发[~]21号文的指示要求,结合工区工作实际,从思想、政治、管理和监督上,建立完善的违纪防范体系,加大工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的力度,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教育在先的原则。全区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要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教育,艰苦奋斗教育,不断增强纪律观念,提高执行纪律的自觉性。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制定工区管理规定和制度措施,用纪律和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况,强化教育管理,防范于未然。

  (三)从严执纪的原则。对于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四)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要以事实为依据,根据不同情况,依照规定恰当地对“违纪嫌疑”行为,予以认定、处置。

  二、“违纪嫌疑”的认定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纪嫌疑”:

  1、重要问题决策方面

  (1)未按工区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研究决定工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

  (2)《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应有党支部(总支)参与决策的重要问题,未按党支部(总支)委员会参与研究的;

  (3)在民主评议、领导测评等方面,未按有关程序进行,没有公示的;

  (4)没有按“区(队)务公开”要求,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有关事项的;

  (5)隐瞒本队违法违纪等问题的。

  (二) 资金管理方面

  (1)违反规定报销费用的;

  (2)未

  按规定使用奖励、管理基金的;

  (3)公款私存的;

  (4)截留工人工资、奖金的;

  (5)违反工资、奖金分配有关规定,私设奖项和发放物品的。

  (三) 在物资管理方面

  (1)擅自购买物品的;

  (2)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购货价格不合理的;

  (3)物资管理帐、物、卡不符的。

  (四)在产品营销方面

  (1) 利用职权刁难客户的;

  (2) 接受客户宴请的;

  (3) 接受客户礼品或让客户承担不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的;

  (五)在作风方面

  (1) 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和其它消费的;

  (2) 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的;

  (3) 不属于自己分管范围的事情揽权办理的;

  (4)不应自己办理的事务私自办理,应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的事务一人办理的;

  (5)不正确对待监督约束打击报复他人的;

  (6)在生活作风方面群众反映较多的。

  (六)在报告重大事项方面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汇报真实情况的;

  (2)发生影响区队声誉的事情压报和瞒报的。

  (3)因工作不到位,出现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

  (4) 区队长以上干部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七)其他方面

  (1)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中违反制度规定、程序,可能出现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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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范文例文4

  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 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三厅”者(含电子游戏厅)。

  7、在校内吸烟、喝酒、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一月者。

  3、有严重盗窃行为,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上者。

  4、谈恋爱,影响很坏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6、煽动罢课、聚众~者。

  7、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8、男女无故串动宿舍,造成不良影响者。

  9、受公安机关拘役以上处罚或治安处罚者。

  10、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处理学生, 警告、记过处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见,由教导处上报主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行政会审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八、凡对学生进行处分,其处分决定应张贴布告或大会公布,并装入学生档案,同时将错误情节通知家长。

  九、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处分。

  1、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签署意见,上报政教处研究,报主管领导批准(受留校察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2、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解除后转入校文书档案。

  3、处分未解除者,一律不发毕业证,高三毕业班学生不予在本校参加补习。

  4、受处分的学生,必须每月向有关部门汇报思想两次,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否则一律不予解除。

  5、解除处分应张榜公布。

违纪范文例文5

  第一章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公务用车改革的精神,针对公务用车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和破坏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的现象,维护公务用车的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全市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党政群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所属人员。

  第三条制定本细则的基本原则是:

  (一)严格要求,支持保护改革创新;

  (二)突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用车改革纪律;

  (三)平等公正,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恰当量纪;

  (五)教肓与惩戒相结合,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基础,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为手段,严明纪律,维护车改制度顺利推行。

  第二章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及追究办法

  第四条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均属违反公务用车纪律的行为:

  (一)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管理相对人借用车辆供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利用职权将私家车的开支费用拿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

  (三)利用职权向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单位索要个人好处的;

  (四)虚增车辆维修经费开支,弄虚作假到公家报销经费的;

  (五)将公车油料转倒给非本单位车辆使用的;

  (六)在公务用车改革中,将单位车辆隐瞒、出售、转让给下属单位或他人的;

  (七)在公务活动中,因节省交通费用而出现(三次以上)早退、迟到、缺席等现象的;

  (八)将公车用于非执勤非接待的人员进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九)非公务执勤需要,将公车开至宾馆、酒楼、歌舞厅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将公车用于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或其他非执行公务人员乘坐的(除发生人员伤病、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情况除外);

  (十一)将公车用于个人办私事或帮助他人办私事的;

  (十二)没有办理出车派遣登记手续,擅自动用公用车辆的;

  (十三)非因执勤需要,将公车停放于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地方(需维修保养将车停放于维修场的除外)的;

  (十四)将公车用于接送个人日常上、下班的;

  (十五)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已实行车改的单位和个人,凡发现上述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行为的,发现1次的,进行诫勉谈话,扣发一个月的个人交通补贴;发现2次,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个人交通补贴;发现3次,除扣发全年个人交通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个人及单位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第三章执行

  第六条凡负责驾驶、管理车辆的司机和司机因休(事、病)假不在岗位时单位指定的临时司机,是单位留用执法执勤车管理使用的主要负责人。因违反公务改革用车规定需要追究责任,扣发交通补贴时,按下列规定扣发:

  1、司机或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是受其单位领导安排的,在其应扣发的交通补贴中,司机本人与有关领导各负责一半。

  2、司机和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需要扣发交通补贴,不属其单位领导安排的,一律由司机或临时司机承担。

  第七条因违纪而扣发交通补贴的业务承办工作由市纪委党廉室与财政局负责,党廉室负责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呈报纪委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扣发决定,由财政局在违规者所在单位的交通补贴经费中扣发。

  第八条为有效防止“补贴照领,公车照坐”的现象发生,实行奖励举报办法。凡举报查实,实施扣发交通补贴的,将扣发的交通补贴全额奖励给举报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违纪范文例文6

  第一章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公务用车改革的精神,针对公务用车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和破坏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的现象,维护公务用车的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全市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党政群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所属人员。

  第三条制定本细则的基本原则是:

  (一)严格要求,支持保护改革创新;

  (二)突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用车改革纪律;

  (三)平等公正,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恰当量纪;

  (五)教肓与惩戒相结合,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基础,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为手段,严明纪律,维护车改制度顺利推行。

  第二章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及追究办法

  第四条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均属违反公务用车纪律的行为:

  (一)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管理相对人借用车辆供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利用职权将私家车的开支费用拿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

  (三)利用职权向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单位索要个人好处的;

  (四)虚增车辆维修经费开支,弄虚作假到公家报销经费的;

  (五)将公车油料转倒给非本单位车辆使用的;

  (六)在公务用车改革中,将单位车辆隐瞒、出售、转让给下属单位或他人的;

  (七)在公务活动中,因节省交通费用而出现(三次以上)早退、迟到、缺席等现象的;

  (八)将公车用于非执勤非接待的人员进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九)非公务执勤需要,将公车开至宾馆、酒楼、歌舞厅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将公车用于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或其他非执行公务人员乘坐的(除发生人员伤病、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情况除外);

  (十一)将公车用于个人办私事或帮助他人办私事的;

  (十二)没有办理出车派遣登记手续,擅自动用公用车辆的;

  (十三)非因执勤需要,将公车停放于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地方(需维修保养将车停放于维修场的除外)的;

  (十四)将公车用于接送个人日常上、下班的;

  (十五)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已实行车改的单位和个人,凡发现上述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行为的,发现1次的,进行诫勉谈话,扣发一个月的个人交通补贴;发现2次,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个人交通补贴;发现3次,除扣发全年个人交通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个人及单位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第三章执行

  第六条凡负责驾驶、管理车辆的司机和司机因休(事、病)假不在岗位时单位指定的临时司机,是单位留用执法执勤车管理使用的主要负责人。因违反公务改革用车规定需要追究责任,扣发交通补贴时,按下列规定扣发:1、司机或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是受其单位领导安排的,在其应扣发的交通补贴中,司机本人与有关领导各负责一半。2、司机和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需要扣发交通补贴,不属其单位领导安排的,一律由司机或临时司机承担。

  第七条因违纪而扣发交通补贴的业务承办工作由市纪委党廉室与财政局负责,党廉室负责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呈报纪委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扣发决定,由财政局在违规者所在单位的交通补贴经费中扣发。

  第八条为有效防止“补贴照领,公车照坐”的现象发生,实行奖励举报办法。凡举报查实,实施扣发交通补贴的,将扣发的交通补贴全额奖励给举报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违纪范文例文7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学生违纪处分分“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 记大过;留校察看;除名;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八个项目。一切处分均报学校行政会讨论,校长室审批执行。

  二、凡不佩带校章、不按规定穿校服,拾到别人校章不上缴而私自取来佩带,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穿拖鞋进校者,没收拖鞋,写检讨书存档,记缺点一次,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男女生染发,着令停学整理,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丢果皮、纸屑,在墙上印鞋印或涂画墙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的处分。

  五、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至记大过的处分。故意破坏者,着令停学教育。

  六、不准到电子游戏室和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至记过的处分。

  七、不准看黄色书刊、黄色音像等出版物。凡带黄色书刊、黄色录像带到校者,没收其书刊、录像带并销毁,且记大过一次。

  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取消该科成绩。

  凡旷课十五节者,学校给予警告处分,三十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四十节者责令家长带回教育,并记大过处分,五十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含除名)处理,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个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两次迟到或早退折算一旷课,课间操缺一次折算一个旷课。

  十、私自到江河游泳或结伴到外郊游者,经查,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十

  一、凡吸烟、赌博、私带打火机、香烟或其他危险物品到校者,一经查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

  二、凡打架、斗殴或招引外人来校寻衅者,按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有伤害事故的,要负责赔偿对方全部医药费;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

  三、凡参与偷窃、诈骗、勒索者,除着令退回全部赃款、赃物外,按情节经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通知该生所在居委,家长工作单位。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

  四、除特别注明外,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即指从该项起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

  五、特例由校长室做出特别处理。

  十

  六、本条例自2014年*月*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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