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文上奏。《清会典·吏部八·考功清吏司》:“京察之制,三品京堂由部开列事实具奏。”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三:“ 康熙 三十九年七月,内阁奉上諭:‘各省学道原不差遣翰林官员,嗣后各省学道宜将翰林官员一并差遣,尔等与翰林院会议具奏。’”
读音:jù
[jù]
器物:器具。 ◎ 备有:具备。具有。别具只眼(形容具有独到的眼光和见解)。 ◎ 备,办:具呈。具结。具名。具领。敬具菲酌。 ◎ 古同“俱”,都,完全。 ◎ 量词,用于某些器物和棺材、尸体:座钟一具。一具男尸。
读音:zòu
[zòu]
作乐(yuè ㄩㄝˋ),依照曲调吹弹乐器:演奏。奏国歌。奏鸣曲。 ◎ 封建时代臣子对皇帝陈述意见或说明事情:启奏。奏议。奏疏。奏折。奏本。奏对。 ◎ 呈现,取得:奏效。奏功。奏捷(取得胜利)。大奏奇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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