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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法
三互法
sān hù fǎ
  • 三互法的解释
  • 1.东汉选任地方官员,为防止结党营私,规定凡婚姻之家及幽冀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称三互法。

  • 词语解释:

  • 东汉选任地方官员,为防止结党营私,规定凡婚姻之家及幽冀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称三互法。三互法[sānhùfǎ]⒈东汉选任地方官员,为防止结党营私,规定凡婚姻之家及幽冀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称三互法。
  • 引证解释:

  • ⒈东汉选任地方官员,为防止结党营私,规定凡婚姻之家及幽冀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称三互法。《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相监临。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鉅野,汉时属山阳郡。引幽冀二州,久缺不补。”李贤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谢承《书》曰:‘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鉅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是也。”
  • 网络解释:

  • 三互法东汉桓帝时制定的回避规定。《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李贤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按原定办法只说“不得对相监临”,所限仅为同等官职,如甲郡人任乙郡守,则乙郡人不得任甲郡守,桓帝时的三互法扩大限制范围,故有选用艰难的情况。该法的详细规定,史载不详。
  • 综合释义:

  • 东汉选任地方官员,为防止结党营私,规定凡婚姻之家及幽冀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称三互法。《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相监临。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幽冀二州,久缺不补。”李贤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谢承《书》曰:‘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鉅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是也。”鉅野,汉时属山阳郡。
  • 汉语大词典:

  • 东汉选任地方官员,为防止结党营私,规定凡婚姻之家及幽冀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称三互法。《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幽冀二州,久缺不补。”李贤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谢承《书》曰:‘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钜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是也。”钜野,汉时属山阳郡。
  • 其他释义:

  • 1.东汉选任地方官员,为防止结党营私,规定凡婚姻之家及幽冀两州人士,不得交互为官,称三互法。
三互法的书写
字义分解

读音:sān

[sān]

数名,二加一(在钞票和单据上常用大写“叁”代):三维空间。三部曲。三国(中国朝代名)。 ◎ 表示多次或多数:三思而行。三缄其口。

读音:hù

[hù]

彼此:互相。互助。互利。互生。

读音:fǎ

[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制。法治。犯法。守法。合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政法。奉公守法。逍遥法外。 ◎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法。设法。手法。写法。 ◎ 仿效:效法。 ◎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法式。法帖。 ◎ 佛家的道理:佛法。法号。法轮。法像。法门。 ◎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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