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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排烟排污的相关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0-08-15 00:00:00

1、建设油烟收集和处理装置设施,将油烟收集处理后全部排入专用烟道,且排放的油烟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禁止油烟无规则排放和利用城镇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2、采用先进的燃烧设备及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消烟除尘、除油设备,禁止建设使用燃煤锅炉。

3、采用燃油、燃气或型煤等清洁燃料燃烧,禁止原煤散烧。

4、建设配套的污水收集管道设施,污水管道设施必须封闭严密。废水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收集系统,禁止将餐饮污水直排城市道路、空地和排入雨水管网。

5、履行好门前三包职责,搞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护好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绿化苗木。餐饮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置应按县城管部门的要求倾倒至指定的场地、设施或直接按时送入垃圾收集车,严禁将餐饮垃圾倾倒入居民楼垃圾箱和公共垃圾筒,禁止在绿化带内倾倒污水、乱丢乱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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