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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怎么确定
更新时间:2020-11-08 00:00:00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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