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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怎样行使
更新时间:2020-11-06 00:00:00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否则就失去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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