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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连续关系
更新时间:2020-11-06 00:00:00

连续贩卖毒品,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一、一次购入多量之毒品,再分多次卖出情形的认定:认为成立连续犯。

二、多次贩卖毒品,且毒品种类相同:

毒品的种类相同的话,在规范的认识角度,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都可以理解为对于同一法益——人民健康的侵害,其人格态度也可以被看作是对于人民健康受到危险的一种放任,能够作为一个犯罪进行评价,即成立连续犯。

三、多次贩卖毒品,但毒品种类不同:犯罪的同类性既可以作宽泛的理解,如罪质相同的同一罪名;也可以作严格限缩的理解,如认为连续犯所触犯之数罪名,其构成犯罪之各要素,彼此皆须完全相同,而非只是各罪名的构成要件相同而已。

四、多次毒品犯罪,其中既有贩卖、又有持有、还有走私等行为。

五、行为人先后实施贩卖毒品罪的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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