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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个经济特区
更新时间:2020-10-25 00:00:00

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和《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条例》,决定在广东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厦门设置经济特区。

1981年10月15日,厦门经济特区在湖里拉开了建设的序幕。

1985年,国务院批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洲为沿海经济开放区。中央1985年85号文件说,厦门特区扩大到全岛,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是为了发展东南经济,加强对台工作,和平统一祖国大业作出的重要部署。

经济区的特点:

1、在国内划出一定地区,交通方便的地方,以有利于货物流转,节省费用,降低成本;

2、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推行开放政策,并采用减免关税办法,吸引外资;

3、为外商创造方便安全的投资环境,订立优惠条例和保障制度;

4、产品以外销为主;

5、集中管理,特区行政管理机构有权制定因地因时制宜的特区管理条例;

6、区内企业享有相当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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