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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更新时间:2020-10-24 00:00:00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7、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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