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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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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9 21:43:12

离婚协议范文

(1):离婚协议范文

  【案情介绍】 李大军和程晓红于2004年在一个婚恋网站上认识,程晓红在网上说自己从来没有结过婚。两个人经过接触很快决定结婚。结婚的时候,程晓红告诉李大军自己不是从来没有结过婚,而是离异 【案情介绍】

  李大军和程晓红于2004年在一个婚恋网站上认识,程晓红在网上说自己从来没有结过婚。两个人经过接触很快决定结婚。结婚的时候,程晓红告诉李大军自己不是从来没有结过婚,而是离异。李大军当时心里虽然有点不舒服,但是还是接受了这一事实。婚后,程晓红在恋爱期间有所保留的性格缺陷暴露了出来,脾气暴躁,两个人经常为了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李大军还得知,在和自己交往期间程晓红还曾经与他人同居。李大军对程晓红彻底失望,与程晓红协商离婚。程晓红刚开始同意离婚,两个人签订了离婚协议。李大军为了能和程晓红离婚,同意给程晓红一定的经济补偿。签订协议之后,李大军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对程晓红经济补偿的约定,支付给了程晓红一定的金钱,并且对于一些需要过户的财产进行了过户。但是,程晓红各种理由拒绝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的手续。李大军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审理结果】

  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程晓红刚开始不同意离婚。但是,李大军主张如果不协议离婚的话,由于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两个人还是夫妻关系。程晓红名下的财产,包括李大军给程晓红的经济方面的补偿,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程晓红经过考虑,并且咨询了律师之后,同意和李大军一起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最后,两个人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大军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案例评析】

  签订协议是两个以上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由于事后一方认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反悔等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这成为影响最终判决的一项重要因素。

  讨论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首先应明确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夫妻关系要得到解除,需要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这完全体现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干预,离婚问题可否由当事人以民事行为的方式予以解决?笔者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来裁判是否准许离婚。这体现离婚案件受公权力调整的特性。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律是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即通俗所讲的协议离婚。公权力对是否离婚并不干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可见,离婚问题是允许当事人自行解决,或者说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可以以民事行为的方式处理自己的离婚问题。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夫妻关系才能最终得以解除。这只能说明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最终确认。但不能否认婚姻关系的民事特性,双方当事人有协商解除夫妻关系的私权利。签订离婚协议书旨在终止这种婚姻权利义务关系,具备了民事行为的全部构成要素,所以说签订离婚协议书应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

  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签订离婚协议书能否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直接约束双方当事人。《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笔者认为,如果能具备法定有效要件,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具有法律效力。有效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件。

  本案中,原告在起诉前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必然导致原、被告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笔者认为:(1)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未生效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定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结合

  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见,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包括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包括发放相关证件)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仅有一纸协议未经登记并不能产生离婚效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并不违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双方未能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2)解除婚姻关系应有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或者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仅有离婚协议书未经登记当然不能导致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离婚协议书既然没有效力,自然不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法院亦不能直接依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但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书,终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而是对婚姻的一种态度,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依其证明力作为一种辅助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共同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程度未尝不可。法院如果不承认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也就不会直接采纳,而是作为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辅助证据。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共有是一种基于身份上的关系所产生的共有,虽然原告将款项和财务交给了被告,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当时没有依约解除婚姻关系,而且目前婚姻关系依然存在,所以双方的身份关系决定了现在被告名下的款项和财务应当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温馨提示】

  在实际的生活中,离婚常常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经常是一方先下了离婚的决心,然后和另一方谈判。也许在某一个时间,两个人达成了默契。这时,双方或者一方总是想着先签下一个离婚协议书,防止对方翻悔。有许多人认为,只要对方签下了离婚协议书,就必须履行;有些人虽然签下了离婚协议书,但是可能是自己一时的冲动,过后,就以还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由,认为离婚协议书是没有效力的,则拒绝履行。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到,在法律上一般自己签字认可的行为被认为是自己真实意思的体现,虽然不能直接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但是能够和其他的证据结合在一起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离婚是一个由公权力来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自己特定的形式要求,离婚协议的签署不能当然生效,所以,履行是应当注意时间,最好经过民政机关认定发给了离婚证之后在履行,防止对方的翻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离婚协议范文

  顾名思义,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

  顾名思义,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如果有几份离婚协议,其效力如何认定?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最后提醒一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1999年6月3日)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因为夫妻离婚房屋产权人变更,是不用交契税的。这样,就可以避免房价1.5%-3%的契税。

  4、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我们认为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简单写省事儿又省力,节约墨水;不利之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这样约定处理方法后,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因此,这样的约定,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7 、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8、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9、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X

  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10、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比如,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男方为产权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虽然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无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三十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3):离婚协议范文

  离婚协议的效力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

(4):离婚协议范文

  离 婚 协 议 书男方:(身份证登记信息)女方:(身份证登记信息)男女双方经协商,就双方离婚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

  (一)双方婚后生有小孩A

(5):离婚协议范文

  男方: 证件号码: 女方: 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认识,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因 ,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6):离婚协议范文

  案情:原告熊某(女)与王某(男)于1998年结婚,同年生儿子王小某,2006年7月28日双方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房屋1-3层产权归儿子王小某所有。房屋男方居住里面一直店面,二楼一套

(7):离婚协议范文

  协议离婚手续登记办理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 协议离婚手续登记办理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推荐阅读:离婚手续办理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8):离婚协议范文

  我国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 法 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释 义: 一、离婚和协议离婚的含义 法 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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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书范本

  释 义:

  一、离婚和协议离婚的含义:

  1、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理解离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

  二是,离婚必须以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

  三是,离婚还必须在夫妻双方存续期间才能进行。

  四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五是,离婚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2、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特征:

  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

  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离婚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三、从法律上确立协议离婚制度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协议离婚制度注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实行协议离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自主自愿地处理个人婚姻问题的权利。男女双方有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的自由,同时,在婚姻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也赋予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并为其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第二,实行协议离婚,有利于在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更可以减少日后双方的仇视和对立。

  第三,这种离婚方式不究问离婚的原因和具体理由,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协议离婚不仅要求双方离婚的合意,而且要求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妥善安排,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夫妻。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其离婚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9):离婚协议范文

  自愿协议离婚登记的程序 本文介绍自愿协议离婚登记的程序,自愿离婚称为协议离婚,那么怎么办理协议离婚程序呢?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 自愿协议离婚登记的程序

  本文介绍自愿协议离婚登记的程序,自愿离婚称为协议离婚,那么怎么办理协议离婚程序呢?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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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具体程序

  我国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0):离婚协议范文

  协议离婚须知 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其在我国是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一、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须知

  二、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须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2.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作适当处理;3、办理过结婚登记;4.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四、离婚证的法律效力

  1、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

  2.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五、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办理。

  4、本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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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离婚协议范文

  法院可以快速办理协议离婚吗 回答:可以. 前提是双方对离婚相关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法院办理离婚 需要具体的流程.具体可委托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代理,以免因不懂流程 而致周期延长. 关心婚姻 法院可以快速办理协议离婚吗

  回答:可以. 前提是双方对离婚相关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 通过法院办理离婚 需要具体的流程.具体可委托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代理,以免因不懂流程而致周期延长.

(12):离婚协议范文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商品房1套归男方所有,自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给男方1000元;等等。2007年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6年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因离婚协议书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故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审判】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判决分割原、被告的财产。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本院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原、被告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且如果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也有悖于公平原则,违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该协议分割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不服,持起诉理由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13):离婚协议范文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

  1、程序简易、便捷。

  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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