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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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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9 05:18:54

合同范文

合同范文篇1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承担人:

  起止日期: 年 月日至年月日

  2004年 月 日填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研究目标和主要内容:

  二、研究方法:

  三、成果形式:

  四、工作进度及项目完成时间:

  五、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六、项目组成员构成:

  七、违约责任:

  1 甲方因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甲方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接收工作成果的,乙方有权中止研究、拒绝交付工作成果,并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完成研究项目,并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若逾期不能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加方有权拒付报酬、索回已支付的报酬并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

  3 双方都有违对方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4 乙方保证不得将该研究报告另作其他的商业用途或公开发表。

  5 乙方保证本报告所用一切资料(含影像图片等)概不存在任何所有权类争议,如存在相关纠纷应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争议解决方法:

  乙双方对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十一、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 日 年月日

合同范文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出资主体

  1、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2、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第二条基本情况:

  1、****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风电设备公司)拟于2009年月日在工商局登记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万元,主营业务为风电设备的生产、制造和销售。

  2、****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万元注册资本金的构成:

  股东出资金额出资股份比例

  (1)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万元%

  (2)万元%

  合计:万元人民币100%

  第三条公司拟定的名称为:有限公司;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英文名称为:。

  第四条公司注册地址:省市路号。

  第五条公司合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盈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第八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合同起诉公司或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合同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已在省市县取得土地亩,用以建造风电设备产业园,并已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以土地、货币进行在本公司的出资,公司以技术、货币进行在本公司的出资。

  第十一条***将以其持有或未来持有的风电场的风电设备订单与本公司进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的合作,作为资源整合的配给和支持。

  第十二条***将利用自身在资本市场方面的资源、经验等优势、条件,努力促成本公司的挂牌上市(上市地点包括和不限于中国、香港或国外,上市方式包括和不限于IPO和借壳上市等一切合法方式)。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经营宗旨

  第十三条经营范围:经工商行政机关批准,经营下列业务:

  (一)风电设备的制造业务;

  (二)风电设备的销售业务;

  (三)风电设备的维修、服务业务;

  (四)风电设备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

  (五)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经营宗旨:立足,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发挥公司的经营管理优势,为社会提供良好的风电设备产品和服务,努力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适合本行业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资本为核心,以技术为支柱,有雄厚实力和良好资产质量的风电设备制作企业。

  第三章股东名称及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十六条公司股本总额为元,各出资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总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北京华泰中昊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合计100

  以上出资股东实际出资额以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投资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七条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华泰中昊以在省市县的亩地评估作价万元(具体方式和评估作价以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验资报告为准)。

  第十八条出资人应在合同各方全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天内将其出资汇入公司指定的验资专用账户,以资产和技术作价出资的应在同时提供评估验资报告和资产转移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各方缴付出资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日之内给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二十条各出资人缴纳出资额除法定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外,不得抽回其出资。

  第四章股份增减与股份转让

  第二十一条公司经董事会提议,经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及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公司如减少注册资本,经董事会提议,经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章程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第二十三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必须修改章程。

  第二十四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东若转让、质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需按照公司出资合同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除有特殊约定外,股东向符合受让资格的非股东转让股份时,须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一致通过即可;在不能依本条规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不同意转让的股东须在具备受让资格的前提下及股东会决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果不购买或不能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则应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但受让股东须在具备受让资格的前提下及股东会决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果不购买或不能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则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各出资人对股份转让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股东向非股东质押或以其它非转让、出售等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时,应事先把质押或其它方式处置股份的情况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之间因债务而在公司股份上设定质押或相互以其它非转让、出售等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时,也应在设定质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股份后十四日内把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董事会、股东会。为使质押有效,应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出质股份的数额、出质人、质权人的名称、质押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的债权人提出接管公司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和债权人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第五章出资主体(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本合同出资主体(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应派出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依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质询和建议;

  5、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6、优先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7、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8、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9、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获得公司的有关信息、资料;

  10、法律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及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出资主体(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二条出资主体(股东)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

  2、遵守股东会决议;

  3、依协议、合同规定的出资方式、时间缴纳出资额;

  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亏损承担责任,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5、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监督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实现经营目标;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6、对公司依法不能设立导致的费用和损失依法承担责任,个别股东原因导致的除外;

  7、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股东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中长期发展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股东会的其他权利;

  13、股东会认为需要决定通过的公司重要规则、制度。

  第三十五条召开股东会议应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能举行。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的表决和召开日期由公司章程约定。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制定《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保障公司股东会的规范运作。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会,公司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股东。股东会不得决定通知中未载明的临时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为有效,特别决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下述事项的决议应以股东会特别决议的形式做出: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分立、合并;

  (3)公司破产、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5)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以外的应由股东会做出的决议以普通决议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应当把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由公司专人一并保管,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有关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通过出资各方签订的章程以及经营期间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来确定。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是本合同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利润分配和会计、审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聘请由监事会选定的财务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在三十日以内编制完成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十日以内编制完成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利润分配表(中期财务报告除外);

  (四)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业务比例考核报表;

  (七)其他规定的报告和报表。

  第四十六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四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并遵守会计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四十九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10%;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在未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五十条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本的出资比例派送。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十二条公司采取货币方式分配股利。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享受股利。在公司亏损并清算的情况下,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第五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稽核、检查制度,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内部稽核、检查。

  第五十四条公司内部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第八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五十六条公司因有本章第五十五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选定。

  公司因有本章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章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构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章第五十五条第(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构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相关报刊上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六十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二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期间收支表和财务账册,一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第六十六条若由于出资人的过失违约,使公司不能设立或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该出资人应承担本次为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出资人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全部股金并导致验资不成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股金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已足额缴纳投资额的出资人对逾期缴款的出资人有权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加收违约金

  第六十八条出资主体之间因本合同、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履行而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或由其他股东、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争议的内容可通过中介机构解决的,可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性报告和意见。

  第六十九条在争议无法调解解决的情况下,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合同: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合同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合同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议要求修改本合同。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本合同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核批的,须报核批的主管机关核准;

  第七十二条合同修改后必须修改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应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核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十三条出资各方根据本合同订立公司章程,章程是本合同的补充。股东会决议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与章程相关的议事规则。各议事规则是章程内容的补充。

  第七十五条本合同所称“三分之二以上”、“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等均包括本数。

  第七十六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补充。

  第七十七条此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合同范文篇3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为共同做好甲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引资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甲市开发区,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转委托(第项)

  (一)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二)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

  (一)具体项目引进谈判中,在甲市的考察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有: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二)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其余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报告情况

  乙方每(星期、月、季、半年、年)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报告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情况。

  第六条委托事务成果的交付时间、方式

  (一)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遇有投资意向的客商,必须在日内向甲方报告,并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一切资料。

  (二)乙方须按甲方的通知和要求在日内将有关委托事务的一切资料及相关事宜移交甲方,并积极协助配合甲方招商引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报酬及支付

  乙方的计酬办法,以实到资金为计算依据,具体为: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甲市经济开发区的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政策的正确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

  (二)甲方应为乙方配备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具体有:

  二、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二)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三)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乙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甲市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五)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再代理第三方从事与甲方委托的相同或类同的业务。

  第九条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或因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二)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合同范文篇4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公司.

  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

  1·1合营各方为: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省市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国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如合营为多方者,可称丙,丁······

  方).

  1·2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外文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合营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当局批准后,可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1·3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是中国的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营业范围与服务内容

  2·1营业范围:

  合营公司将承担下列各类项目的工程承包或咨询服务:

  煤矿,冶金,石油,交通运输,水力发电,火力发电,核电站,水利,通讯,及上述各类项目的附属项目等.

  2·2服务内容:

  合营公司在其营业范围内,将为客户提供下列各类服务:

  2·2·1工矿企业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发展规划设计.

  2·2·2初步可行性分析

  2·2·3可行性研究

  2·2·4项目评价

  2·2·5选择土建施工部门

  2·2·6土建工程的施工监督

  2·2·7培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2·2·8技术转让

  2·2·9董事会批准的其它服务项目(注: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2·3合营公司将根据上述服务范围,类别及公司营业计划,寻求承担中国国内或国外项目.

  第三章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

  3·1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

  其中甲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

  乙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

  3·2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共元.

  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其他元.共元.

  3·3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投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按14·3条办理.

  3·4·1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4·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需经公司他方同意.公司他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4·1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完了以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4·2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公司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章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5·1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合营期限为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如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公司期满前6个月,向有关机构提出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每次延长以年为限.

  5·3合营公司期限届满或提前解散时.董事会应指定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可包括或由全体董事组成.并按照中国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订立公司清算计划.妥善进行清算.合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清算费用后.所余全部财产均应依双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义务

  6·1甲方责任:

  6·1·1按照3·3条的规定,按时提供应分摊的资本.

  6·1·2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6·1·3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为合营公司提供国内外工程项目.

  6·1·4协助合营公司在当地招收有经验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

  6·1·5协助合营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6.1.6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2乙方责任

  6·2·1按照3·3条的规定提供应分摊的资本.

  6·2·2按照11·1条及附件的规定.提供适用及先进的技术.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6·2·3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提供有经验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合营公司聘请国外有关高级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

  6·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6·2·5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寻找国外有关工程项目.

  6·2·6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6·3免责范围:

  合营各方除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外,对于因合营公司的行为引起或与合营公司行为有关的任何间接或直接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双方均不向对方负责.

  第七章董事会

  7·1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

  7·2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后,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但必须书面通知合营的另一方.

  7·3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召开均按合营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8·1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方推荐.副总经理名.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年.

  8·2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8·3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9·1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一种外国文字书写).

  9·3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一章劳动管理

  10·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董事会与合营公司工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0·2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技术和服务的提供

  11·1合营双方长期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由双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和优质服务,推动合营公司业务,使其在国内获得卓越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较强的竞争能力.技术和服务的提供将与公司从事的项目相结合,并支持项目的实施.公司还将根据具

  体情况制订培训计划.使其公司有关职员能成功地运用这些先进技术.技术和服务的提供方式.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详见附件.

  11·2合营公司与合营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或服务协议.其期限为年.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仍有权使用这些技术.

  第十二章纳税

  12·1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交纳各种税金.

  12·2合营公司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各种税金.

  第十三章保险

  13·1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14·1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4·2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4·3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第十五章不可抗力

  15·1合营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响的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作为违约处理.

  15·1·1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所有能够实施的合理措施.

  15·1·3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他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和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合法公证机关出具证明.

  15·2一旦事件影响已克服或处理结束.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他方.

  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

  16·1合同发生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机构仲裁应遵守该机构的仲裁程序.

  16·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裁定.

  第十七章适用法律

  17·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8·1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同,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他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前两款所述变更情况,按中国法律或行政规定,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营合同,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他方解除合同.

  18·2·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18·2·2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18·2·3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迟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8·2·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8·2·5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18·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18·3·2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在合营合同解除时.双方有义务完成合营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

  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按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9·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批准方能生效.

  19·3本合同于一九八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地签字.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国

  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甲方见证人(签字)乙方见证人(签字)

合同范文篇5

  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贷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抵押人:电话:

  地址:邮编:

  __年__月__日

  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现值为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

  第二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本项贷款用于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采用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年__月__日,首期还款日为__年__月__日,首期还款金额为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的次数不超过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八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抵押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保全,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人未续保的,贷款人有权代其续保,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抵押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承担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时,由抵押人负责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保管、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十七条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抵押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抵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八条抵押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有关资料退还给抵押人,并到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抵押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抵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抵押权人)

  借款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印章)

  (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盖章)

  抵押人:(签字)

  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约地点______

  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约时间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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